“奇迹神话”抄“奇迹MU”赔百万,抄袭风能否终止

2018-01-10

近年来,国内网游抄袭风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网游的侵权成本低,所以,抄袭者们屡试不爽。这一次,《奇迹神话》被诉抄袭《奇迹MU》败诉,并向《奇迹MU》赔偿400万的高额赔偿,无疑给网游界抄袭者们一个警醒,以及更是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日,《奇迹神话》被诉抄袭《奇迹MU》案二审落槌。虽然二审法院的判决赔偿金额比一审减少了100万元,但400万元的赔偿金额仍引发了业界对网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奇迹MU》是韩国(株)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壮游公司经授权获得中国地区的独占运营权及维权权利。2013年,硕星公司未经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独占性授权维动公司运营。该游戏与《奇迹MU》在前400级三大角色名称技能、等级设置、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相同或基本相同。

壮游公司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诉游戏侵犯其著作权。维动公司在运营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壮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5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经比对,《奇迹神话》游戏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奇迹”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诉游戏名称与其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余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硕星公司、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

因此,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的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鉴于壮游公司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故对赔偿数额酌情调整,变更硕星公司、维动公司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其余维持原判。

  

网络游戏已经存在了很多年,近些年,网络游戏产业也是在蓬勃发展,网游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却陷入困局。《著作权法》规定的法院可以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对于现在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的网络游戏行业来说,这一赔偿无疑显得太低。这样低额的赔偿导致抄袭者们有恃无恐,愈加猖狂。此次案件,法院判决《奇迹神话》赔偿410万的高额赔偿金,对于网络游戏行业来说,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